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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时间:2022-12-11  【转载】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供电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规划衔接、供电设施项目建设、供电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并将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协助做好本辖区内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的建设与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破坏电力设施、扰乱供用电秩序、盗窃电能等案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开展常态化、专业化执法工作,提高电力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第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供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支持和配合地方重大项目建设的用电需求,依法保障电力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供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修,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电网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电网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实施,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告,供社会公众查询。 电网专项规划中确定的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应当纳入城市、镇的详细规划。因调整详细规划导致供电设施用地发生变化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意见。 经批准后需要变更供电建设项目用地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新的供电建设项目的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

第八条 我市建立供电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供电企业要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编制未来5年供电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建议,并报送市电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经批准的供电建设用地储备计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位于现有储备用地范围内的,由相关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土地收储手续。项目位于现有储备用地范围外的,在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征收,并按照法定程序将土地供应给供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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