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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利益怎么返还?

时间:2022-11-22  【转载】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即在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为不当得利,其中取得的利益为不当利益。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不当利益的返还情况有三种: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指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依据的受益人。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免负返还义务。

现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 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

2、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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