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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岁大学生申请执行抚养费,法院是否支持?

时间:2022-09-19  【转载】

近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郭某申请执行抚养费的请求,该案执行终结。

2014年6月起,李某根据调解协议每月向郭某支付抚养费800元,至郭某独立生活时为止。2020年7月,郭某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未满18周岁的抚养费。当月,该院强制执行到位。

此次,因李某未按时支付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的抚养费,郭某再一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郭某系某大学在读的大二学生,2021年1月已经年满18周岁且身心健康。被执行人李某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为郭某已经能独立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重点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进行界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受理该案的法官说,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四类情形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是正在接受小学、初高中教育的在校学生;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三是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四是其他并非主观不愿劳动赚取生活费的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对象不包括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郭某年满18周岁且身心健康,其再次申请执行年满18周岁之后的抚养费于法无据。”该法官说。

法院最终驳回了申请执行人郭某的执行请求。

来源:新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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