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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大军诉吕强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马大军诉吕强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马大军,性别:男,民族:汉,住址:河南省
被申请人:东莞吕强金属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高埗镇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2月16日止,因被申请人未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申请人每月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0631元(2820元×3.77个月=10631.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2月16日共计4个月零23天)向申请人支付因被申请人非法解除同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2820元(2820元/月×0.5个月×2倍=2820元);
4、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1月份的工资2820元、2月份的工资1504元;
以上共计17775.4元。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23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被申请人处仓管一职,月薪2820元。被申请人自申请人入职之日起一直未能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月25日,申请人因需要办理结婚登记而向被申请人请假,被申请人拒绝批假。201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公司因春节放假至2014年2月6日。2014年2月7日,申请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当天申请人再次打电话给被申请人的王经理,要求请婚假,被申请人再次拒绝了申请人的请假要求。2014年2月16日,申请人回被申请人处上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已经被解雇,并且拒绝向申请人发放2014年1月份的工资2820元及2月份的工资1504元,后申请人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埗分局进行了投诉。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同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同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未及时足额向申请人发放工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做为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就其违法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寮步律师事务所申请人现向贵庭申请仲裁,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 致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高埗仲裁庭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