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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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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
时间:2022-04-13 【转载】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机制,解决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管理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报批、住宅权属登记等管理服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的设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林业、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村民住宅建设行政审批、处罚等相关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监督及执法等工作;将村民住宅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建设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