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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

时间:2022-04-13  【转载】

本条例所称院内医疗急救,是指由医疗机构在其内部急诊或者其他科室对患者施行的紧急救治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是指由具有一定急救能力的社会组织或者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的现场或者在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的途中,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对患者施行的紧急救治活动。


  第三条 医疗急救应当贯彻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坚持生命至上、救急就近、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社会协同的机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医疗急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医疗急救财政投入和补助机制,保障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医疗急救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医疗急救网络规划;


  (二)统筹全市医疗急救网络的运行管理;


  (三)组织建立全市院前和院内医疗急救衔接机制;


  (四)拟定全市医疗急救政策、规则和标准;


  (五)统筹、协调全市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六)制定全市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宣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考核、评估全市医疗急救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急救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急救网络的规划、建设纳入详细规划,并保障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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