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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泰宁状元街一女装店铺内,假装选购商品,由其中的三人引开该女装店老板的留意力,另外一人伺机将该女装店老板放在柜台内的1700元现金和一台玄色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856元)盗走
经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林小南、林小金、郑小琴、方小香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林小南系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四被告人系广东省惠来县人。2008年7月28日被告人林小南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9月24日19时许,四被告人在泰宁状元街一女装店铺内,假装选购商品,由其中的三人引开该女装店老板的留意力,另外一人伺机将该女装店老板放在柜台内的1700元现金和一台玄色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856元)盗走。2012年9月25日,四被告人在沙县被公安民警抓获。
4月7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林小金、郑小琴、方小香和林小南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均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