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依法惩办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犯罪流动,根据刑法有关划定,并结合审讯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

根据本《决定》,将《解释》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宣布。最高人民法院

  三、将《解释》原第九条变更为第十条。

  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职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目达到本《解释》划定尺度的,不合用前两款量刑的划定。

  具有前款情形,数目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划定尺度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划定的'情节严峻'.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出产、糊口需要,或者因从事正当的出产经营流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目达到本《解释》第一条划定尺度,没有造成严峻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稍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将《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划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了依法惩办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犯罪流动,根据刑法有关划定,并结合审讯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