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寮步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liaobulsh.com 寮步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诉讼指南
以案说法
婚内商定的劳动报酬是否有效
欣怡和李刚之间商定的“劳动报酬”应视为双方对婚内财产的一种商定,即将李刚在婚内取得的部门财产商定为欣怡所有。欣怡和李刚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时均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强制性划定,因此该商定是有效的,李刚应向欣怡支付“劳动报酬”。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划定,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门各自所有、部门共同所有。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所谓劳动报酬,是指根据我国劳动法划定,劳动者从事出产流动而获得的各种收入,它是基于劳资关系而产生的。而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负有共同从事家务劳动的义务,因此,不存在谁给谁支付劳动报酬的题目,但这并不意味着欣怡和李刚的这种薪酬商定就是无效的。
【参考分析】:
后因李刚染上赌博恶习,且屡劝不止,夫妻感情迅速恶化。在感觉二人感情彻底破裂后,欣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李刚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共计2万元。李刚同意离婚,但拒绝向欣怡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李刚应否向欣怡支付劳动报酬的枢纽在于欣怡和李刚婚内商定的劳动报酬是否有效?
婚后不久,他们生下一个女儿。因为夫妻双方父母均在外埠,女儿没有人照顾,于是两人商议好,让欣怡离职在家带女儿并规画家务,李刚每月支付给欣怡劳动报酬2000元,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
欣怡和李刚于2008年1月份登记结婚。结婚时他们双方均在外企工作,收入颇丰。婚前,他们曾书面商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