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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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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婚中隐瞒了与婚姻紧密亲密相关的因素,导致另一方因此而与其成婚,该婚姻的效力如何

婚姻缔结过程中,一方在结婚中隐瞒了与婚姻紧密亲密相关的因素,导致另一方因此而与其成婚,该婚姻的效力如何?我们以为,某甲在缔结婚姻过程中隐瞒了重要信息,导致他人基于错误熟悉而与其成婚,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划定,欺诈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但是婚姻法属于特别法,我国婚姻法仅划定胁迫所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未涉及因欺诈而成的婚姻。我们以为,根据民法老实信用原则,并参照国外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应当在婚姻法中划定为可撤销婚姻。但是对于财产多少,学历高低及其他方面的欺诈一般不可以撤销,以防止某些人通过婚姻无效达到一些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等。

    法院审理后以为,我国50年婚姻法划定了无性行为能力者禁止结婚,但是80年婚姻法取消了该划定,因此某甲与某乙之间的结婚行为符正当律划定,结婚行为有效。因此法律也未划定该种情形是可撤消婚姻,因此只能按离婚处理。


 


 某甲(男)25岁,与某乙(女)23岁,两人登记结婚后,一直未同房。某乙追问某甲,某甲告知其有性功能障碍,现无性行为能力。某乙一怒之下诉之法院,要求撤消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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