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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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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三)
李某尚未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则张某夫妻可选择先提起该房产之确认财产权属诉讼。如李某已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因离婚案件之特殊性,张某夫妻不能申请参加离婚诉讼,可提起上述房产之确认财产权属诉讼、同时可申请法院中止离婚案件中对该房产之分割。
三、程序 (2)如终极产权确定归李某,则宋某应得到的补偿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门”的二分之一。
(1)如终极产权确定归张某夫妻,宋某应得到的补偿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门”的四分之一。
2、上述房产产权属谁尚不确定,则宋某应得补偿份额也是不确定的: 1、张某夫妻与李、宋夫妻共同糊口,应认定(李、宋婚姻存续期间)他们为财产共同、共同还贷;
根据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划定,宋某离婚时原则上应得到“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门”之二分一以上份额的补偿,但,因上述案情的特殊性宋某应得到的补偿份额是不确定的。因: (二) 关于补偿题目
至于李某应占房产份额最好由李某与张某夫妻协商,或由法院根据实际依法判决;从李某拟离婚考虑,其所占房产份额经过法院判决为妥。
另外,李某2001开始工作即有工资收入,房产为2007年购买,其可以主张该房产为其与张某夫妻共有。
其次,张某夫妻有主张上述房产产权的前提和可能,由于:在上述案情中张某表述,50万元首付是其夫妻交付的,因此其夫妻有主张产权的权利。首先,按解释第十条划定,该房产权归男方即张某之子所有,理由是:其一,系婚前贷款购买;其二,首付系男方所交;其四,产权登记于男方名下;
(一) 上述房产产权属谁?
二、 实体分析
其子宋某与李某2008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其子时年31岁,2001年参加工作。2007年1月张某夫妻以170万元价款贷款购3居室单元房一套,其交首付50万元,产权登记于宋某名下,贷款期限为10年。宋某夫妻婚后与张某夫妻共同糊口,并共同栖身于该房中。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张某讲均是张某夫妻偿还。为证实利息是由其夫妻偿还的,自2011年七月始其在有关还款手续上注明了“张XX代还”。 2010年9月宋某曾起诉离婚,但法院未判准离婚。现宋某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财产分割。
一、 张某来电自述:
今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三)》(下称:解释)施行后,引发广泛热议。实务中,围绕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等,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泛起一些需当真研究、探讨的题目。昨日接的一电话咨询,也可说明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