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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1-05-25  【转载】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行为规范和公序良俗,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第八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发扬工匠精神,弘扬优秀陶瓷文化;


  (二)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孝老爱亲,平等相待,邻里和睦,互帮互助;


  (三)关爱和尊重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英雄模范、军人、烈士及其家属;


  (四)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五)弘扬健康的网络文化,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六)遵守公共礼仪,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语礼貌,不喧哗,不打闹;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孕妇和携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八)等候服务时遵守秩序,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九)遇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不聚集、围观、起哄;


  (十)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十一)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采取佩戴口罩等预防性措施; 


  (十二)杜绝餐饮浪费,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不酗酒、不劝酒; 


  (十三)低碳生活,绿色消费,节约资源,不选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控制使用一次性纸杯和办公用品;


  (十四)崇尚科学,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十五)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嫁娶和节庆事宜;


  (十六)采取健康、文明、环保的方式旅游;


  (十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十八)分类投放垃圾,规范停放车辆,文明有序如厕;


  (十九)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第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任意刻画、涂写等;


  (四)损毁草坪、绿篱、花卉、树木等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


  (五)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环境卫生设施,踩踏、涂污、损毁候车亭、休息椅、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六)运输垃圾以及其他散装物料,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导致遗撒、泄漏的; 


  (七)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经营、宣传等活动时,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八)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向河流、水库、湖泊、地热水等水体及水源区保护范围内倾倒、抛撒垃圾、违反规定排放污水;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违反规定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侮辱、谩骂、威胁、殴打他人; 


  (二)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电影,参加游园、集会等公共活动时不服从现场管理;


  (四)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时,妨碍道路交通、占用公共区域;


  (五)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携带宠物出户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随意遗弃宠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喇叭、随意变道、抢道、追逐,不礼让行人,积水路段不减速;


  (二)驾驶车辆时吸烟,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三)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任意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车辆不按照规定地点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以及人行道、盲道等;


  (六)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随意横穿道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七)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


  (八)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或者向过往车辆散发小广告、兜售花卉、饰品等物品;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占座、霸座,强迫他人让座,干扰客运车辆驾驶人正常驾驶;


  (十)丢弃、损坏或者不按照规定停放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旅游行为:


  (一)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二)涂污、损毁古窑址、古里弄等文物古迹、旅游公共设施; 


  (三)采挖、攀折景区植物,损害景区原貌,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四)强拉他人拍照、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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