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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4、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