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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时间:2020-10-15 【转载】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于一般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民事案件规则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债权人起诉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诉讼中,由于公司股东上述行为的线索和证据,主要存在于公司或股东手里,要求平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实际运作的债权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详细情况,实属超出债权人的举证能力范围之外。因此,考虑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殊情况,应采用酌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确定举证责任分担。故在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要求被告股东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才可实现公司人格否认的制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