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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出质条件

时间:2020-04-22  【转载】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在实践操作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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