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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领导口头宣布辞退 员工自行离职难索赔

时间:2019-12-17  【转载】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与一家公司分管销售的副总因工作发生争执,副总见我得理不饶人,根本不顾及我的面子,一气之下呵斥我“滚蛋”。我基于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没必要在一个树上吊死等原因,当即赌气拂袖而去,甚至没有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近日,我回到公司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不仅否认副总让我“滚蛋”,还认为我是擅自离职,并因此拒绝支付赔偿金。

  请问:如果我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公司究竟应否支付赔偿金?

  读者:肖慕容

  肖慕容读者:

  公司有权拒绝向你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那么,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也指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上述规定表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相应行为具有合法性,或者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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