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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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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程序的庭前审查及其处理

时间:2019-11-19  【转载】

根据《法院解释》,人民法院经过初步审查程序以后,应当分别情形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1、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3、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4、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即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7、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即按其所讲的姓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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