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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丈夫因盗窃长期服刑 法官远赴监狱调解离婚
近日,华州区法院杏林法庭两名法官奔赴千里,前往陕北某监狱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较好的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打工期间认识并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6周岁。被告刘某于2017年因盗窃电力设施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判刑8年,后被送往陕北某监狱服刑。原告于2019年初诉至法院,以被告长期服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由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监狱服刑,法院处理稍有不慎,往往会造成服刑人员情绪不稳,影响服刑改造,甚至会造成监狱监管安全事故。杏林法庭法官在接到案件后,首先与原告本人进行了认真的沟通劝解,从夫妻感情谈到被告服刑改造实际以及婚姻家庭稳定等,希望原告慎重对待离婚问题,原告对法官的好意表示了感谢,但仍坚持要求离婚。法官随即安排行程,于3月12日清晨驱车前往当地监狱,当天下午到达监狱后,法官顾不上舟车劳顿,第一时间联系监狱干警,将案件情况与监狱干警进行沟通,并详细了解了被告刘某目前在监狱的改造服刑情况,随后在监狱干警的配合安排下,法官与被告刘某进行了会见,向被告刘某送达了法律文书后,随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与被告展开了耐心的谈话交流,从孩子今后的抚养教育到原告目前的生活困难,又谈到双方婚姻实际状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希望被告能够理性对待原告提出的离婚问题,并鼓励被告好好服刑改造,争取早日出狱。最终经过法官两个多小时的释法析理,沟通调解,被告刘某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并就孩子的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案得以圆满调解结案。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本案中,被告因盗窃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相关条件。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希望所有的夫妻双方都能够树立家庭责任意识,珍惜夫妻感情,遵纪守法,不触碰法律红线,相互包容理解,共同维系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