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寮步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liaobulsh.com 寮步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交通肇事方所支付的精神抚慰金
案情
2013年元旦,李质彬驾驶私家车在安徽省太湖县境内将行人汪某撞伤,后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太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
队认定,李质彬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太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李质彬赔偿汪某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17万元。该事故车辆在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后,李质彬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赔偿了李质彬已赔付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
70176元,但对其所赔付的精神抚慰金不予赔付。故李质彬向太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给付精神抚慰金39824
元。
裁判
太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质彬与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道路交
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李质彬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理赔。根据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李质
彬负事故的全责及死亡一人等情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汪某亲属依法应当获得的赔偿项
目、范围和数额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0176元,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110000元内予以赔付,减去该保险公司已经赔偿给
李质彬的70176元,余款39824元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太湖县法院判决:被告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李质彬保险金39824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已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中止本案诉讼。如果李质彬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应驳回李质彬的诉讼请求。
其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
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李质彬负事故的全责及死亡一人的后果,李质彬可能被追
究刑事责任。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理由为: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
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
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
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李质彬因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刑事责任,也应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相关损失。因此,太平洋财险上海分
公司提出根据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造成一人死亡,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李质彬承担刑事责任后,对于受害人家属请求民事赔偿部
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不予支持。李质彬自行赔付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辩解意见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及保险合同约定相悖,法院应不予采纳。人
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的应是《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应判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的范围与效
力而认定是否适用。即使李质彬因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刑事责任,依《侵权责任法》也应赔偿受害人亲属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相关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
神抚慰金3982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