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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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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和死刑的区别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二者是有本质不同的。
死刑与死缓一字之差,却是生与死的结果。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简称为死缓,也属于死刑的一种刑法。
死缓是对犯罪情节已构成判处死刑的人,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予两年的缓期执行期限,期间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则自动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则执行死刑。多数国家都有将死刑减为徒刑的司法程序,但都需要在判决之后按照个案情况(例如因法庭推翻原判、或者狱中表现良好)决定。死缓则是在量刑的时候就与“立即执行”的死刑区分开来。
死刑,作为极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即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由国家法律赋予执行死刑的人剥夺罪犯生命的权利。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生效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复核决定执行,然后通过枪决、注射方式执行。
被判处剥夺生命的罪犯,通常实施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通俗的讲,两者实际上就是死与不死的区别。
 
了解使用死刑和死缓的的情形: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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