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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诉讼指南
离婚后父母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小孩跟随生活父母的任何一方生活中如果不尽到监护责任和义务的,另一方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的可以依法申请变更小孩的抚养权、监护权。
【案情】原告陈某(女)与被告朱某于2000年7月14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30日生育女儿朱某琦;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 2005年9月9日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女儿朱某琦由被告朱某抚养,女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200元。离婚后,婚生女儿跟随被告生活至2011年6月;原告支付了2008年至2010年三年抚养费7200元给被告朱某。2011年7月1日,原告以被告虐待女儿为由将女儿带在身边,并以被告自2011年7月起至今对女儿不闻不问、不给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婚生女儿朱某琦的抚养权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950元,并一次性支付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共28个月的抚养费14000元给原告。
【法庭裁决】案件审理中,法庭经征询婚生女儿朱某琦的意见,女儿要求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案经法庭调解未果。法庭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应当支持。没有变更抚养权之前,小孩朱某琦的抚养权还是属于被告抚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4000元抚养费给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950元抚养费的数额过高,鉴于被告已退休且月工资收入为2943.5元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给小孩为宜。最后,法庭根据《婚姻法》规定判决:婚生女儿朱某琦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朱某每月20日前支付600元给原告陈某作为朱某琦的抚养费至朱某琦年满18周岁时止。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现实生活中,随着独生子女的出现,孩子就是父母亲的的心头肉,作为父母亲都非常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但是,父母亲离婚往往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离婚后无论确定孩子跟随父母亲哪一方生活,另一方对孩子均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孩子跟随一方虐待孩子或者作为或不作为某些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严重行为,另一方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孩子抚养权,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这也是日常生活中父母们比较关心和应当掌握的基本的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被告朱某因怠于对婚生女儿朱某琦的法定抚养义务,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原告陈某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变更对孩子的抚养权。当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的规定,法庭在审理案件中还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是否愿意变更跟随请求父亲或者母亲一方生活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