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寮步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liaobulsh.com 寮步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诉讼指南
发包工程给无资质的人承建造成他人伤害应当赔偿
日常生活中,一些业主因法律意识淡薄,将建设工程承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建设,在施工中造成第三人或者工人的伤害,业主与承包人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9日,被告庞某松将其新楼房承包给被告冯某装修。由于被告在装修施工中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没有彻底清理主体工程遗物,当日早上8时许,原告庞某坤因回家路经被告庞某松楼房边时,被楼上掉落的一块砖头击中头部,当场昏迷;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抢救37天,共用去医疗费49358.11元。经医院诊断为:左额颞叶脑挫裂伤、左额颞区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顶部头皮挫擦裂伤。2014年5月15日,两被告就原告被砸伤的赔偿责任达成协议,由被告庞某松扣除被告冯某装修工钱的40%(即7250元)支付给原告庞某坤,冯某不再承担责任,一切由被告庞某松负责。被告先后共支付给原告19000元后,拒绝赔偿其他费用。原告便将业主庞某松和工程承包人冯某作为共同被告至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0545.61元及后续医疗费用给原告。
【法庭裁决】
法庭开庭审理依法确认原告受伤后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4019.73元。法庭认为,被告庞某松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建筑装修资质的被告冯某承建,两被告作为所有人和管理人均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为上均具有过错,导致建筑材料掉落砸伤原告。最后,法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庞某松、冯某互负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4019.73元给原告庞某坤(已支付的19000元应从中抵减);驳回原告庞某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居民大量建设房屋,业主为省事省力而将房屋承包给他人建设,但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注意审查承建人是否具备相关建设资质,致使工程在施工建设中酿成伤害事故而卷入官司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被告庞某松将其新楼房承包给被告冯某装修,楼上掉落的砖头掉下来击中原告庞某坤头部造成损害,表面上看应当与被告庞某松的责任没有关系;但是,因为包工头冯某因没有具备相关的建设资质,在装修施工中不懂得采取安全措施,没有彻底清理主体工程遗物,才导致工程主体上预留的砖头掉下来砸中行人,所以,从法律上讲发包人庞某松没有注意审查承建人冯某是否具备相关建设资质,承包人冯某均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落物砸伤行人在行为上均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庭判决被告庞某松与被告冯某互负连带赔偿原告庞某坤的受伤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笔者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工程业主将工程发包给他人建设时应当吸取本案教训,要注意审查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关法定建设资质,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