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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公布未建康检档案或罚3万

记者王开广国家卫生计生委今天公布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违反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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