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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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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需谨慎 约定抚养难变更
时间:2018-09-26 【转载】
近日,永泰法院判决驳回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维持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
2016年9月间,黄某与余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一儿一女均由余某抚养。离婚后,两个孩子跟随余某生活至今。今年6月,黄某以离婚协议是在家庭暴力阴影下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愿,且其已做了绝育手术为由诉至永泰法院,要求变更女儿余某某抚养关系。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协议系双方对婚姻、自身情况、子女抚养等进行充分考量后达成的共识,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应有约束力,若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黄某在明知其已进行绝育手术的情况下,与余某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约定两个孩子均由余某抚养并跟随余某共同生活,现又主张约定违背其真实意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且经法院征求其女儿余某某意愿并综合考量黄某和余某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认为维持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遂依法判决驳回黄某诉请。日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变更子女抚养权均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子女生活环境、生活条件没有发生重大恶化的情况下,应尽量维护子女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因此,夫妻双方在达成协议离婚时应更加慎重地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为子女健康成长建立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