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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十万却不写借条 “借主”起诉还钱被判驳
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声称曾借给被告白某10万元人民币,用于白某生意上周转用,借期一个月。到期后张某多次催告白某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白某返还10万元人民币借款及利息。
被告白某辩称,从来就没有向张某借款。张某所称的10万元是案外人王某归还其的欠款。
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白某系因王某介绍而认识,2012年2、3月份,被告因做汽车配件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后其到被告白某的办公室商谈借款事宜,并于2012年4月26日通过银行向白某汇款10万元人民币。
原告称,考虑其和白某之间系朋友关系,且对方有较大产业,就没有要求白某出具借条,并且借款和催款时均只有其和白某二人在场。
被告白某对原告张某所述予以否认,白某称,其从未向张某借过款。2012年4月26日收到原告张某付款10万元人民币是事实,但该笔款项是案外人王某支付给其的欠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张某白某二人因王某介绍相识,2012年4月26日,原告张某向被告白某转账10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原告张某和被告白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有贷款人借款的意思表示以及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行为。原告张某向被告白某支付10万元人民币是事实。但被告白某对借款关系予以否认,原告若作为出借人,应对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负有证明责任。
法院认为,针对自然人之间借款而言,10万元人民币属于金额较大,原被告双方认识时间不长,未出具借条,不合常理。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间存在借款关系,故对于原告张某起诉白某要求偿还原告1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