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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夫生前欠巨款,共同债务妻来还

20万元的巨款,她该不该替死去的丈夫偿还?

  近日,荣昌法院判决一起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之妻的民间借贷案件。

  被告刘某与唐某是夫妻。2009年,原告罗某与唐某开始做生意。2010年5月26日,原告罗某为唐某垫付了机器款2.4万元,同日还借给唐某现金2.1万元。2011年2月21日、3月11日、3月16日,罗某又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汇款方式借给唐某15.5万元。

  2014年2月16日唐某病故。2014年5月13日,罗某以一张上有唐某签名、向罗某借款2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之妻刘某偿还借款20万元。刘某辩称其根本不认识罗某,唐某生前未向罗某借过钱,借条上的签名也不是唐某所签。

本院审理后认为,鉴定中心对原告罗某提交的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后,认定借条的“借款人”处“唐某”署名字迹与唐某生前字迹相同,原告罗某提供的借条真实。结合罗某与唐某曾有生意往来、证人对垫付机器款和借款经过的证言及罗某向唐某三次汇款的事实,认定唐某生前向罗某借款20万元。

  因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唐某向罗某的借款应为唐某与刘某的共同债务。故即便刘某辩称不认识罗某、否认该笔借款、借条的签名不真实等,刘某也应当向原告罗某偿还20万元借款。该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荣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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