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最新资讯>>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赡养义务人约定不能对抗法定义务

几个女儿在父母的见证下就老人赡养问题达成协议,但随后老人对协议约定的赡养方式不满意,要求几个女儿一起赡养,该约定能否对抗法定义务?近日,忠县法院第四法庭对该赡养费纠纷作出判决,三被告每月分别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并各承担三分之一医疗费用。

  家住忠县乌杨镇的谭某与老伴曹某婚后共生育三个女儿,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谭某和曹某也渐渐老去。眼见着大女儿和二女儿到了适婚年龄,先后嫁人迁出。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几个女儿一个个离开了自己,以后谁来管自己的生老病死,老两口开始着急起来。思前想后,他们将希望放在了小女儿身上,经过商量,决定不嫁小女儿,改为招婿上门,让晚年“有子可靠”。

  小女儿达到适婚年龄后,很快就招到了上门女婿,小两口结婚后也履行承诺和女方父母一起生活。大女儿和二女儿为了免除自己的赡养义务,提出三姐妹签订一份赡养协议,明确由小女儿单独赡养老人,老人的房子也归小女儿继承。姐妹三人商量后,在两位老人的见证下签下了赡养协议。

  十年过去了,小女儿一直信守承诺,按照协议履行义务。2014年,曹某因病去世,留下体弱多病的谭某独自生活,高昂的医疗费用使谭某和小女儿女婿之间频繁发生矛盾。无奈之下,谭某将三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她们一起履行赡养义务。

  庭审中,大女儿和二女儿都表示愿意赡养老人,小女儿却不同意,提出自己与两个姐姐早已签订赡养协议,谭某应当由其一人赡养,但谭某却坚决不肯再让小女儿一人赡养。老人的赡养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呢?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义务人之间的约定不影响谭某合理按照法定的被赡养权利要求赡养义务人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三姐妹签订的赡养协议不能对抗谭某的诉求,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忠县法院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