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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以案说法

趁人喝醉酒拍裸照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2013年10月4日晚,姚某受手机社交软件“陌陌”群主邀请,来到某酒吧参加聚会,并认识了何某。次日凌晨零时许,姚某、何某等十余名聚会人员又去吃夜宵。席间,何某喝了数杯用红牛、二锅头、劲酒调制而成的混合酒。吃完夜宵后,姚某见何某处于醉酒状态,便将何某抱至某宾馆开房。在宾馆房间内,姚某趁何某意识模糊无力反抗之机,脱光何某衣裙,用手机拍摄数张裸体照片。

    【分歧】

    对于本案姚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姚某主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仅实施拍摄裸照的行为,没有其他犯罪意图。

    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理由是,姚某违背妇女意志,趁他人醉酒不知反抗之机,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而所谓的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强制猥亵妇女,即使妇女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猥亵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该罪。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到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具体到本案,姚某趁被害人何某醉酒,不知反抗之机,违背何某意志,为满足自己的感官刺激,拍摄数张裸体照片,其行为完全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故姚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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