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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以案说法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管辖地
【案情】
A公司的住所地在萍乡,在长沙市雨花区有办事机构,在长沙市聘用了员工曹某,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长沙市,2013年11月份,A公司解除了曹某的劳动合同,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直意见,曹某向长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后,曹某对仲裁比较满意,而A公司公司不服,向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曹某向安源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有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就此引发了争议。
【分歧】
本案是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案件,首先,根据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因此,本案中若双方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由长沙市仲裁委管辖。就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的问题,合议庭有2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所用用人单位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是:本案应移送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为长沙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裁决书中表述:“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评析】
笔者认为在劳动仲裁裁决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站在劳动者立场出发,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裁决书已经指定了明确的管辖法院,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诉。且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这类案件时,还需依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和实际情况判决,在合同履行地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便于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