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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以案说法

指定裁定与管辖权异议冲突的解决的思考

【案情】

    张某是A市B县法院干警,借款给A市B县的刘某,约定一年后,刘某还本付息。但刘某未按时还款,张某遂向A市B县法院提起起诉。由于张某是B县法院干警,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主动申请回避,申请指定其他法院审理。B县法院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要求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该案,A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其下辖的C区法院管辖该案,C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刘某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刘某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A市B县,但经常居住地在A市E区,应由E区人民法院管辖。

    【分歧】

    在提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成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1、该案属于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指定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在指定时已经考虑了公正审判的因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意义。如果基层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提起申请予以审查,如果成立,是不是要改变上一级法院的裁定。也会存在矛盾的地方。

    2、本案的指定管辖是原告申请回避后形成的,被告尚未对管辖权异议行使过权利。只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当事人才能够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且上级法院依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指定的过程中,可能没听取被告的意见,所做指定裁定也可能存在不太合理的地方,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给法院一个纠正的机会。

    【管析】

    笔者同意第2种观点,被指定的案件对于被指定的法院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案件,应按照法定程序,给予当事人答辩期,当事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理法院亦应当予以审理。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而如果异议成立,可以请示向上级法院请示,是否变更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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