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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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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

    小林与小静是高中同学,后两人又考入了同一所大学。在大学期间,双方因经常来往交流,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可好景不长,在大三的时候,小静发现小林跟小文走得很近,双方因此经常吵架。某日,小静又听室友讲,看到小林与小文一起在逛街,遂打电话给小林。小林一直未接小静的电话,小静越想越气,买了一瓶安眠药,并发短信给小林,称小林要是不回来,将服毒自杀。小林看了短息,以为小静在吓唬他,于是没有理睬,最后导致小静服毒自杀。经寝室同学发现,立即送完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小静的家人得知情况后,要求公安机关以小林犯故意杀人罪,对小林刑事拘留,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林承担对小静的死造成的经济予以赔偿。

    【分歧】

    本案中,小林是否犯故意杀人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林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1、小林与小静恋爱又和他人在一起,其先前过错行为是导致小静自杀的原因;2、小静短信告知小林要服毒自杀,小林应当预见到小静自杀而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3、小林的先前行为使其有救助小静的法定义务,且其有救助能力,而其不作为听之任之导致了小静死亡这一结果。因此小林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对小静的死存在主要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上并没有见死不救罪的规定,因此小林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小静的死是因为小林的过错导致的,且当小林知道小静要服毒自杀时,存在过失,小林对小静的死亡存在过错,因此要承担民事赔偿。

    【管析】

    笔者认为,对于小静的死,小林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在本案中,是没有争议的。对于小林是否犯故意杀人罪,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小林的行为和小静死亡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林峰有无法定救助义务?在法律规定中,只有特殊的人群,才有救助的义务,比如警察、医生、父亲、父母子女等,而小静与小林之间只是恋爱关系,并不属于该类特殊群体,所以笔者认为小林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小静作为一名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并不是小林与他人在一起,就必然导致小静的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所以在法律关系上,小林的行为和小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小林对小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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