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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C公司的抗辩是否有效?
【案情】
2010年8月份,A公司与B公司因业务往来,欠B公司货款800万元。后A公司分立成了C、D两个公司,C、D两公司分立时,双方达成协议,约定C公司负责偿还B公司500万,D公司负责偿还B公司300万元。后因D公司不景气,B公司只向C公司要求偿还全部货款,C公司认为其与D公司已经达成协议,所以认为只能还B公司500万元,其余的300万元,应由D公司负责偿还。B公司不服,遂向安源区人民法院起诉。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只能要求C公司偿还500万元。因为A公司在分立成C、D两个公司时,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按照C公司偿还500万,D公司偿还300万元给B公司。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此时,A公司的债务转化为C、D两公司按份之债,所以B应受协议拘束,不得向C公司主张全部之债。
第二种意见认为:B公司可以要求C公司全部偿还其货款。因为虽然C、D两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达成了协议,但只是C、D两公司之间的内部划分,不能对抗B公司。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根据《公司法》第175条、第177条以及《合同法》第90条,在本案中,A公司分立后的C、D两公司对原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虽然C、D两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进行了约定,该协议也只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C、D两公司有效,是当事人的内部达成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B公司可以向C或D公司主张连带责任。现B公司向C公司要求偿还全部货款,C公司在偿还B公司的全部货款后,可以根据协议,要求D公司偿还多出的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