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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委托代理人隐瞒委托人已死亡并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是否有效?

【案情】

    从2003年开始,被告刘某开始在萍乡芦溪、湘东等地从事水利工程业务。2012年12月,被告因承包的工程急需资金,向原告林某借款100万元,并出示了借条,双方对借款期限、利息进行了约定。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除支付了部分利息外仍欠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3年年底,被告身患绝症,原告得知此消息,赶紧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受理此案后,法院按审理程序确定了开庭日期,在此期间被告刘某病情恶化,还未来得及应诉就被病魔夺去了生命。在案件开庭之日,被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卢某带着被告刘某生前开好的委托书开庭应诉,并隐瞒被告已死亡的事实。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顺利地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刘某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林某7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被告刘某在案件开庭调解日之前就已死亡。围绕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原、被告双方产生了争执。

    【分歧】

    委托代理人隐瞒委托人已死亡的事实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调解书有效。虽然被告刘某已死亡,但委托书是刘某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是真实合法的,委托代理人无过错,法院在庭审中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所以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事调解书无效。被告委托代理人在隐瞒被告死亡的重大事实下参与法院调解存在程序上的违法,被告死亡后应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确定后再恢复诉讼,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遗产第一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被告刘某死亡后,被告的妻子和儿子明知被告生前欠了很多债务,而且被起诉,却未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财产,故应视为接受继承。既然有继承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卢某的隐瞒行为就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责任在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原告继续与被告代理人签订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出民事调解书,依据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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