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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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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民间借贷纠纷是否能向法院起诉?

【案情】

    小华于1997年1月份向小果借款1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小华出具了欠条。后经过小华多次还款还息后,于2012年8月,小华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小华还欠小果本金3000元和利息8000元。2013年4月份,小果便以2012年8月份小华出具的欠条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华还款11000元。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小果提出了4份证据进行抗辩,并依法进行了质证。法院认为证据1(1997年1月份的收条,表示小华已经归还了小果1万元)和证据2(1998年2月份,小果收到小华利息5000元)都是小华自己书写的,没有小果的任何签名或盖章,且该两份证据都是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证3(1999年4月份,小果收到小华现金2000元),法院认为不能以1999年的收条来冲减2012年8月份的欠条,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证据4(2012年8份出具的欠条为小果胁迫的情况下写下的),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小华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作出了判处被告小华还原告小果11000元钱,小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决。

    2014年1月份,小华以上述的4份证据于向法院起诉小果,请求确认小华已经全部归还小果的借款,并且多还了利息及本金共17000元,请求确认小华归还多余的钱共计17000元。对小华的起诉,法院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华的起诉为重复诉讼,法院应对小华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告诉他应提起再审程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华的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因为小华的该4份主要证据在小果起诉时只是做抗辩理由提出,没有提起反诉,现小华起诉,法院应保证小华的诉权。其次,法院对该4份证据并未实际做出处理,只是认为该4份证据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小华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重复诉讼是指,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再次提起的诉讼。显然小华的起诉案件与小果的起诉案件都为民间借贷纠纷,且都是因为同一事情向法院起诉。本案焦点在于,小华提供的4份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笔者认为该4份证据材料在小果的起诉案件中,已经作为抗辩理由向法院提出,也是为了对该借款事由进行抗辩。现小华以相同的证据材料以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显然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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